换发原因及携带材料:
(1)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医院应及时收回原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2)因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向医院出具下列材料:①《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②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④如果新生儿父母任何一方或双方信息资料与原接生机构出生医学记录不一致的,需提供情况说明、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必要时提供户籍登记机关相关证明。
(3)出现以下情形需申请换发的,除了提供(2)条材料外,还需提交当地户籍公安部门提供的《出生申报落户缺件书面告知单》:①《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私自裁切《出生医学证明》第二联);②新生儿姓名为外文,但要求在国内落户的;③2014年1月1日以后签发,未使用第5版《出生医学证明》的;④婴儿出生时间晚于签发日期的;⑤签发日期早于出生证编号首字母指代印制年份的;⑥《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信息填写不一致的;⑦《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母信息与户籍信息不符的(曾用名除外);⑧未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者补发专用章的;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颜色不是红色的;⑩第5版《出生医学证明》加盖骑缝章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以外印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