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2、医务人员不准接受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等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3、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做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而收取回扣、提成;
4、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5、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6、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7、医疗机构必须按合同采购中标药品,不准在中标药品确认和配送企业选定等招标工作中,向中标人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和物品;
8、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准开大方、滥用药、乱检查,增加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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