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药代表接待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09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号)、《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105号公告)、《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卫规〔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药代表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

二、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药学部、医学装备科登记建档并报医院行风管理部门备案。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

医药代表在我院进行登记建档,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海洋之神8590vip在线首页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附件1);

2)《医药代表廉洁诚信承诺书》(附件2);

3)经委托单位盖章确认的医药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出具的盖章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包含授权起止日期、委托事项)

5)所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文件:如《营业执照(正副本)》、《医药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医药 GMP 证书》等相关资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建档还需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信息表。以上材料由药学部及医学装备科收集,每半年汇总上报医院行风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三、实行接待预约登记制度。医药代表须提前7天扫描二维码填写表单进行预约登记,二维码详见医院官网。

 

 四、严禁医药代表私自在医院开展学术推广活动。严禁医药代表在规定的接待地点和接待时间以外在医院开展学术推广活动。

五、接待时间及地点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1.接待时间:每周星期五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未经备案登记的,不予接待。

2.接待地点:药学部医药代表接待室。

3.接待人员:药学部及临床科室相关人员(不少于2人)。

(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1.接待时间:每周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未经预约登记的,不予接待。

2.接待地点:医学装备科医药代表接待室。

3.接待人员:医学装备科及临床科室相关人员(不少于2人)。

 

附件:1.海洋之神8590vip在线首页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

        2.医药代表廉洁诚信承诺书

       

                 海洋之神8590vip在线首页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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